河北22个项目“630”未如期或足额并网 调减指标190.5MW
波罗奢花网
2025-04-05 19:17:59
中国的法官太多了吗? 对这一问题,法律界一些人会从一些比较法资讯,比如,日本的全国法官只有3000多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官只有1000多人,我国香港地区法官只有190人左右等数据中,得出中国大陆的法官多得离谱的结论。
按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的建议,可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相对人起诉的,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都应该允许其向法院起诉。根据现有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情况来看,以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为被告的案件不太多(已考虑到政府干预没有受理的案件),以地市级政府及其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同样不是很多,最多的还是以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因此,行政法院建设重点在基层行政法院。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多了一件保护自己权利的护身符,民告官不再是一件大逆不道的不光彩的丑事,涌现了一批典型案例。行政审判和其他民事、刑事审判不同,要求更高的独立性。一直以来,全国行政诉讼案件稳定在每年10-12万件左右。在地级市根据现有行政案件数量设立若干基层行政法院,受理各区域内以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乡级政府等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正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草案坚持小改的原则,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国情,基本保持原来的与虎谋皮体制,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不会有多大改善,无法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无法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思想,而行政法院是一个有效约束行政权力的好笼子,建议立即终止现有修改程序,重新构建以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为核心的行政诉讼体制。
现在各地中级法院根本不会受理以省政府为被告的案件,自己给自己找罪受。在改革行政审判体制,设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的同时,还应当设立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负责各权力机关、各级地方政府间的权力争执案件审理。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狱和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要建立保障激励机制,大力宣传优秀的法官和检察官,提高其待遇,确保在工资、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职业道德良好、法律素质过硬的法官和检察官可以延长其退休年龄,逐步实行终身制。三是司法正当程序与诉讼成本高昂之间的矛盾。从现代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和我国法依法治国的经验教训来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为民,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同时,对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起到不可替代的示范作用
要建立保障激励机制,大力宣传优秀的法官和检察官,提高其待遇,确保在工资、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职业道德良好、法律素质过硬的法官和检察官可以延长其退休年龄,逐步实行终身制。(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实施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则的行为。
应该说,法官职业化本身也是存在局限性的。而打击犯罪型刑事司法制度则是以追求整体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的。(2)扩散性、部分性利益的保护。(3)健全完善民意吸纳机制。
因此,司法腐败的实质是司法制度的缺陷,它是司法活动中司法权的运用,缺乏制度性制约和制度保障而导致滥用或运用不当的必然结果。在法院体制改革中我们应当坚持使程序公正成为法院、当事人、律师、公众在诉讼内外中惟一共同的信赖物的司法公正理念。就刑事司法制度而言,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具体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法官职业化明确概括为四个基本要求即不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以及六个标准即严格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保障、完善职业监督。
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推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应当牢固树立吸收群众智慧、集聚社会力量的价值理念,使社会主体和人民群众能有效参与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建国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司法组织体系和制度机制,以确保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2)司法制度在设计上应该适合广大民众的需要,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审判的方式方法、审判的组织形式、审判的场所应当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由于宪法的结构和框架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法律排除了法院解决一些特定纠纷的可能性。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指在司法的过程及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最高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必须对法律作一定的解释,积极的司法解释所产生的裁判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判例的效果,可以补充立法的不足,扩大司法权力的范围。通过法官、律师与当事人的共同协商,明确审理日程,减少当事人讼累,减少法官的工作量,提高裁判效率等。在我国,推进法官职业化仍然困难重重,如将法官等同于其他国家公务人员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官遴选机制不科学,法官职业意识无法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不完善,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管理地方化、法官职业大众化等严重制约着法官职业化进程。
这主要是刑事诉讼中的问题。(3)保障司法审判独立。
这些都决定了我国司法应该也必须走司法民主化的道路。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首先是一整套保证法律职业者的全面素质的制度,包括对法官的从业资格考试、培训以及回避、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首次提出要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新一轮的司法民主化改革陆续展开。从这个意义上也访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就是要求通过司法听取民意、解决民争、维护民权,将司法为民作为衡量司法改革成败的标准。
这首先意味着,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回应群众关切,把司法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始终坚持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方法,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第一标准,通过审判工作回应群众要求和期待,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司法公正还涉及到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有些国家在司法活动中强调要优先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但众所周知,美国的毒品、暴力等犯罪非常猖獗,犯罪王国的帽子一直难以摘掉,这其中固然有多方面的社会影响因素,但是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过于强调保护人权因而对犯罪打击不利,显然是一个无可否认的原因。
到2011年,本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完成四分之三,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着力加强监督制约,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上取得了新进展。要重视司法内部的监督,强化和完善司法的层级监督。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尽管也应当警惕过度法官职业化可能带来的危险,但仍应以实现法官职业化作为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20世纪,西方国家通过司法为民,服务福利国家,谋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探索和有益经验,诸如(1)对贫困者服务。
要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快建设网络法院、数字法院,通过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庭审录音录像全程化、公众查阅档案和生效裁判文书网络化等举措,将司法工作有效地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中国宪法没有对司法权力的范围作必要的确定,司法权力的范围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判决能否及时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客观评价,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的实现程度。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点解决好政治立场、法治意识和群众观念问题,确保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从而,确保司法公正。另外,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在我国,推进司法专业化与法官职业化还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的关系。这既是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也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求表达权、实现当事人司法参与、建设司法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这种职业共同体不论其知识、历年、精神、信仰有多么的同一和崇高,如何的追求公正和正义,他们都不可能不吃穿用住,不可能没有自己共同的利益。
中国的司法权威曾经遭受很大的破坏,在很多地方甚至无权威可言。而这种传统、气质又尤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能够确保法官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
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1)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制度机制,保障法官管理非行政化和法官管理非地方化。